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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编辑:江苏超好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8
本所陈海祥主任成功代理孟某与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2009年孟某以徐某之妻名义购买苏州工业园区一套130平的房产,房屋产权证书登记为徐某与其妻。但双方在当时购买时未签订内部协议。后徐某与其妻离婚,要求分割该住房。
本案,陈海祥律师从中介款的付款人、物业水电费的缴纳、实际居住人、孟某与徐某夫妻的经济能力等多方面着手,证明讼争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孟某。
庭审中,陈海祥律师以物权的无因性理论推翻了物权的公示与公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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