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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公司股权争议案

编辑:江苏超好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8
2008年李某、何某、顾某共同出资成立苏州某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4:3:3。在公司拓展期三方相处甚好,然后,在公司业务蒸蒸日上时,三方就利润的分配发生争议,鉴于李某与何某利益上的一致性,两方排挤顾某。顾某渐而不参与公司经营。年终时,当顾某要求分配公司利润时,李、何二人却要求顾某承担损失。
顾某实无奈,欲提起诉讼要求查帐并分配利润。然顾某实未料到的是,当其去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公司信息时,竟发现自己并非公司股东,其股东身早于2009年发生变更。
后顾某委托本所,本所代理后,调查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股东会决议。根据比对笔迹,何某签字系他人伪造。为此,我们提出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无效。
本案历经三次提起诉讼,最终维护了顾某的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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