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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编辑:江苏超好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8
2010年1月10日12时55分左右,原告吴某驾驶苏E雷克萨斯车行驶至苏州绕城高速(内线)34KM+800M处附近,由于雨天路滑,致车辆与高速公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车辆与路产损失。
本起事故系单车事故,经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绕城高速大队认定原告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处分别投保了500000元车辆损失险、500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2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并分别投保了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间为2009年1月11日00时起至2010年1月10日24时止。
原告车损经被告公司定损为人民币222800元。事故发生当时,原告的驾驶证过了有效期。
后原告要求被告依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但被告却以原告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偿。
承办经过原告事故发生后与多方律师事务所联系,后通过他人认识本所主任陈海祥律师,有鉴于本所系专业从事保险业务律所,原告最终选择本所。本所接受委托后,认识研究了本案案情。提出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驾驶证过了有效期与无证驾驶的法律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不一致;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和权利义务相一致;三个方面进行论辩。
通过本所主任陈海祥的论辩,一审法院发生了从不认可我方认可到完全认可的转变。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完全支持我方观点,作出了(2010)平商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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