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达诉中建八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
编辑:江苏超好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8 字号:大 中 小 |
摘要:江苏诚达诉中建八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
江苏诚达诉中建八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系本所主任陈海祥律师办理的众多成功案例之一。 本案,代理前,江苏诚达与多位律师接触考察,最终江苏诚达选中本所陈海祥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本案中,江苏诚达系中建八局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分包单位(实为总包)。施工日期:2003年9月28日至次年7月。施工期间三大材上涨幅远超过10%,双方对原合同进行了约定。工程完工后, 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发生争议。中建八局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固定总价合同,其已超过工程款。而江苏诚达认为中建八局尚欠其工程款数百万元。双方经过数年的搓商未果,江苏诚达委托陈海祥律师提起诉讼。 本案经过一审苏州中院、二审江苏省高院两审审理,最终支持了我方:1、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罚款即为无效;2、固定总价,仅是在合同范围内固定。合同价款有设计变更、签证事由时,仍应调整;3、合同中报价应为约定的下浮以后的价款,而造价部门认为的预算的价款;4、钢筋的翻样,应以实施依据的图纸来审定;5、中建八局未实际施工不应获得利益,但如有亏损其仍应承担市场风险;等等观点。 本案,法院支持了陈海祥律师的观点绝大部分获得了两审法院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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