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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诉中保财险周口公司代位求偿权案

编辑:江苏超好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8  字号:
摘要:中国平安诉中保财险周口公司代位求偿权案
本案系代位求偿权诉讼。
2006年平安保险承保公司承运车辆在A20高速公路上,被中保财险公司承保车辆追尾,责任认定中保财险承保车辆负全责。经查中保承保车辆的名义车主周口某运输公司因有大量事故车辆,公司早已关门歇业,法定代表人杳无音信,实际车主为逃避法律责任也消声匿迹。
本所主任接受委托后,前往事故处理的交警部门,调阅资料。后提出了将中保财险作为被告的诉讼方案。本案由沧浪区人民法院,一审中我们提出中保公司在本案中应为最终责任承担人,故中保公司系适格主体。中保公司提出,肇事车辆系套牌车辆,平安认定的受损财产价值无法判断。中保据此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中保公司提出的意见, 我们从举证责任上认为应由中保公司提出证据。现中保公司无法提供证据,又不申请鉴定,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我们提出,平安保险系上市公司,自身有一套的理算程序,其所作出的理赔金额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一审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被告中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可我方观点,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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